从公开到服务:政府数据开放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完善

被引: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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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大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要素市场; 平台服务;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2.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战略。由于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力图实现责任政府建设与公众赋能,为社会创造商业价值,因此,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版本。但政府数据开放也面临难题,政府数据开放可能消耗政府资源与妨碍有效决策,海量的信息可能无法转化为个体和公众所需的知识,同时政府数据可能为少量企业所占有,无法惠及一般民众。为了实现目标,避免可能存在的问题,政府数据开放的原则应当重构。除了坚持政府数据开放的全面性、基础性、及时性、机器可读性以外,还应当坚持政府数据开放的公平性、便捷性与数据生态建构。在制度层面,政府数据开放可以从个人、政府、企业3个维度进行制度完善,对个体进行数据赋权、注重合理使用版权许可协议、积极调动企业的力量。政府应当将数据开放视为积极主动的平台服务,而非消极被动的数据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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