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可携权与数据治理的分配正义

被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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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锌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权; 分配正义; 个人信息权利束; 数据治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个人信息可携权既具有增进个人选择自由、促进数据流通与再利用、推动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功能,同时也可能带来个人数据联结的多元主体权益冲突、加剧数据流动风险、引发技术创新受阻、反向损害公平竞争等问题。有别于个人信息权利束中的知情权、决定权等权利所体现的程序正义价值,可携权主要涉及的是数据治理中多元主体之间利益的分配正义。应当在平衡个人信息权益、平台数据权益、数据市场竞争秩序和创新以及数据安全等多元视角下,对个人信息可携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界定,将其作为数据治理中的一项规制策略性工具。对个人信息可携权的行使应设置相应适用条件,通过采取部门化、场景化的方法,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完善监管机制中的程序要素和机制安排,并通过动态化和反思性调适持续促进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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