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法理思考与制度重构——以合同性与财产性权益保护为中心

被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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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晓东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 法理; 商业道德; 企业权益; 消费者利益;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21.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的专门规定与既有的司法判断标准均难以提供有效指引。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法理反思,可以发现这一法律意在建构具有时代性与全球性的市场竞争秩序。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在反映反不正当竞争一般规律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互联网空间更具公共性、用户新型权益逐渐确立,经济要素与政治社会文化要素融合。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应当重构,就当前若干类型的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而言,应当尽量避免直接认定竞争手段本身非法,而应以企业的合同性权益或财产性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消费者是否受到欺骗或刻意误导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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