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机制

被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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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邢会强 [1 ]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开放政府; 开放数据;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大数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4 ; 120401 ;
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它的责任机制是独特的,救济机制也是独特的。政府数据开放并不赋予相对人以主观公权利,至多保障相对人的发展权。政府数据开放法多属于促进型立法,它并不规定政府违反数据开放义务的法律责任。民众较难通过诉权来纠正不予开放相关政府数据的行为,只能借助内部投诉渠道、行政复议或民主参与程序进行纠正。政府开放数据造成数据使用人损害的,政府也不承担责任。政府对不予开放数据的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更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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