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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机制
被引:45
|作者:
邢会强
[1
]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开放政府;
开放数据;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大数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4 ;
120401 ;
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它的责任机制是独特的,救济机制也是独特的。政府数据开放并不赋予相对人以主观公权利,至多保障相对人的发展权。政府数据开放法多属于促进型立法,它并不规定政府违反数据开放义务的法律责任。民众较难通过诉权来纠正不予开放相关政府数据的行为,只能借助内部投诉渠道、行政复议或民主参与程序进行纠正。政府开放数据造成数据使用人损害的,政府也不承担责任。政府对不予开放数据的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更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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