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5 条
论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
被引:57
|作者:
王锴
[1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处理;
非正式行政行为;
行政法上意思表示;
准法律行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8.04.004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从目前理论和实务来看,关于行政事实行为的判断标准还存在争议和模糊之处。通过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发源地——德国法的考察,可以发现行政事实行为并非不产生法律效果,而是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这并非行政机关的意图所致。直接产生事实效果才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特征。德国法主要以"是否存在调整(即客观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和主观上是否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来作为区分行政处理和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界定有助于我们认清行政强制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性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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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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