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届时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高至新的水平。国家科学治理必须依靠依法行政,需要以法治手段约束公权力,使之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同时,法治行政必须构建行政赔偿制度,为行政权侵权的受害方提供救济途径。原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因受制于立法时代的物质基础,已出现诸多亟待完善之处,其中之一便是赔偿范围,许多新型行政侵权现象和相对方权利未予以纳入救济赔偿范围而出现保障不力。因此,需要研究我国行政赔偿范围合理的拓展路径,构建起新时期更加完善的行政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