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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被引:55
|作者:
王万华
[1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开放政府;
开放政府数据法;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20.01.002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4 ;
120401 ;
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关系的基本定位为"承继但不取代"。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政府信息公开确立了公民的知情权,建构了开放政府的理念和制度,为21世纪大数据时代来临兴起的政府数据开放奠定了基础。政府数据开放在承继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回应开放数据的基本要求,拓展了开放政府的内涵,形成独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差异体现为:制度基础及立法进路不同;政府角色及政府与公众关系结构不同。我国应当进行政府数据开放专门立法,主要设想包括:尽快制定《开放政府数据法》,以提升数字时代政府治理能力为立法目标,重视内部体制机制完善,建构多元机制解决开放范围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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