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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信息和个体:共享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意涵
被引:36
|作者:
赵鹏
[1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共享经济;
互联网平台;
信息利用;
闲置资源利用;
中立规制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对共享经济的法律回应需要从其基本特征出发,理解共享经济活动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匹配的根源。共享经济以互联网平台为中心组织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组织形式的创新既可能服务于减少交易成本,也可能用于规避法律,法律层面的回应需要贯彻组织中立原则,根据立法的实质目标灵活调整规制方案,既激励创新,又防止监管套利;共享经济以信息利用作为核心控制手段,为个体间直接交易搭建了可信的环境,并展现了替代部分法律和监管措施的可能性,法律需要关注这种替代方案的潜力和局限,同时及时回应信息利用带来的新挑战;共享经济以个体间大规模直接交易为表现形式,模糊了传统法律中普通民事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界限,由于这些交易持续且规模化地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不应对其豁免适用相应的规制方案,法律应以是否利用闲置资源为区分标准,寻求新的类型化回应方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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