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合法化构成对出租车牌照的管制性征收

被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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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连泰 [1 ]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约车; 出租车营运牌照; 财产权; 管制性征收;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7.06.010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网约车合法化,本质上是政府放松对出租车的管制,尤其是放松对出租车的进入管制。网约车合法化后,原有出租车经营者的利润遭遇冲击。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是一项牌照持有人支付了对价的特许,体现牌照持有人的财产权,受征收规范保护。网约车合法化克减了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的财产权,破坏了原有出租车投资者基于公平竞争权的合理投资预期,构成对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的管制性征收,应该分门别类补偿原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持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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