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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
被引:120
|作者:
侯登华
[1
]
机构:
[1] 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
来源:
关键词:
共享经济;
网约车;
乘客;
法律地位;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6 [交通运输经济和邮电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网络平台是共享经济的基础,网约车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是一种新型的交通业态,网约车促成具有短暂且分散的供需意愿,是共享经济的体现,应归于一种准公共交通形态。网约车服务以私家车零工经济模式为主,满足了临时性的分散雇佣与就业问题,具有运营与非运营模糊以及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野蛮生长"下的"四方协议"模式实现了网约车人车合一的经营,但却造成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之间的错配,造成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法律关系的虚化,认定网约车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角色,有利于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约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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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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