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

被引: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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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天玉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网约租车; 劳动关系; 从属性; Uber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6 ;
摘要
基于互联网提供劳务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有分歧。作为此类争议的典型代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判决Uber公司与司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所依据的Borello测试体系并不代表美国法判断劳动关系的标准。成文法国家提炼"从属性"概念并构建相应的审查标准,且通过司法经验已形成裁判要点。在我国现行的制度框架下,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属于劳动关系。面对互联网的发展,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需作动态调整,同时应避免劳动关系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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