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再利用的规制模式及其反思

被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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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富生 [1 ]
机构
[1]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
关键词
行政法学; 政府数据; 数据再利用; 依申请开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1204 ; 120401 ;
摘要
政府数据对引领大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对政府数据的价值释放而言,数据开放只是起点,关键还在于数据的再利用。面对私人"不会"和"不当"再利用政府数据的市场失灵问题,限制型模式忽略了市场对数据流动的需求,易发生过保护问题。开放型模式存在引导和监督不足的缺陷,我国缺乏该模式所需的制度土壤。借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而设计的政府数据"依申请开放"功能,在有针对性地向社会提供数据的同时,还能发挥数据开发的引导与监督作用,是符合我国数据再利用所处的初级阶段特征的可行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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