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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有偿模式辨析:合法性根基与执行路径选择
被引:57
|作者:
胡业飞
[1
]
田时雨
[2
]
机构:
[1]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公共管理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受益者负担;
著作权;
行政收费;
公共数据定价;
D O I:
10.19735/j.issn.1006-0863.2019.01.05
中图分类号:
D523 [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近年来,政府数据开放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但很快进入发展瓶颈,表现为政府免费开放数据的实际成本得不到补偿,造成公共数据库的供给严重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尝试将"数据有偿开放"纳入数据开放制度。构建政府数据开放的有偿模式需探讨三个基本问题:第一,"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政府数据有偿开放的合法性(正当性)来源;第二,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行政收费是政府数据有偿开放的两种可行路径;第三,从"补偿公共服务整体"的视角出发,数据使用者所支付的价格可以适当高于数据开放的平均固定成本与边际成本之和。英国与德国有偿开放技术标准的实践证明,信息、数据类产品的有偿供给能够使公共部门与社会共同受益。本文最后提出,我国应面向不同类别的数据使用者,建设免费开放与有偿开放相结合的政府数据开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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