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的强制告知义务

被引:3
|
作者
杜换涛 [1 ]
机构
[1]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 信息不对称; 告知义务;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8.06.005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和处理阶段均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由此衍生出收集者、处理者的强制告知义务。未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应从两个阶段完善强制告知制度,如扩大告知义务主体,明确告知法定事项,强化个人信息删除责任。未经知情同意擅自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构成侵害知情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补偿性赔偿的数额过低,难以激励信息主体积极维权,因而有必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立法应摒弃法律统一规定模式,改采个案计算模式。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定可采用"履行差错"计算法。
引用
收藏
页码:48 / 56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1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