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及其限制

被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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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延舜 [1 ]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权利相对主义; 言论自由; 权利人同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98.2 [人权的国际保护];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侵权的保护采用了具体人格权中隐私权的路径,它无法对个人信息商业化利用伴随的财产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是采用"以人格权为中心、包含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两部分内容的一元模式",还是"以包含个人信息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为导向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模式",需要借助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此外,基于价值的多元,任何权利的运行都要有个界限,个人信息权亦如此。在遭遇言论与表达自由、信息的自由流通、国家安全和权利人的同意四种情况时,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力度要"克减"。当然,这四种"克减"场域仅仅是基于"类型化"的分析,具体的案件还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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