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的政府数据使用权

被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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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富生 [1 ]
机构
[1]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
关键词
政府数据; 数据开放; 公共信托; 数据使用权;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9.06.003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政府数据具有公产属性,全体国民系政府数据的真正所有人,国家基于公共信托法律关系成为政府数据的形式所有人并享有数据支配权。该支配权属于公法规范下概括性的管理权,并由作为国家代表的行政主体具体行使管理、维持数据资源效用的职责。但全体国民作为抽象的集合性主体,无法直接行使作为所有人所享有的数据权利,使用政府数据的权利需要回归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则上私人可不经行政主体的特别批准,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即可对作为公共信托财产的政府数据进行自由、平等、免费的使用。私人对政府数据的使用方式包括直接使用和增值使用、公益性使用和商业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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