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刑法保护

被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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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宏杰 [1 ,2 ]
肖鹏 [3 ]
周时雨 [3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3] 中国人民大学
关键词
网络; 虚拟财产; 债权; 刑法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虚拟性和现实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用数字化的形式模拟现实世界,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并具有交易可能性的电磁记录。它在民法上的权利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中虚拟物是一种不可挂失的债权凭证,网络服务账号是一种可以挂失的债权凭证。盗窃网络服务账号的,如果仅盗窃而并未使用或处分,则不按照犯罪处理;使用或处分的,构成诈骗罪。在盗窃网络服务账号同时取得虚拟物的,在实际处分时记入犯罪数额,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仅盗窃而未处分的,对虚拟物的部分最多构成犯罪未遂。单纯盗窃虚拟物的,仅凭盗窃行为,不需要后续进行处分即可构成盗窃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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