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

被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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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侯国云 [1 ]
机构
[1] 汕头大学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真实财产; 虚拟世界; 现实世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105 ;
摘要
虚拟财产没有价值,也不是劳动创造的,而是商家不当敛财、巧取豪夺的一个圈套。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扰乱金融秩序,严重违反金融法。如果保护虚拟财产,将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不但遏制不了虚拟财产盗窃案,反而会适得其反,引发更多这样的案件。并且会诱导更多的青少年和社会精英加入游戏队伍,造成人才的巨大浪费,还会使国家金融体系遭受重创,引发通货膨胀。因而,法律不是应当促进虚拟财产,而是应当限制虚拟财产;不是应当把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犯罪化,而是应当把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兑换行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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