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流通理论 数据资源权利配置的基础

被引: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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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富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
[2]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数据流通; 数据可流通性; 数据使用许可; 数据经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数据的价值在于认知世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改变了获取和分析数据的手段,使人类有了新的知识和智慧供给方式。各数据控制者掌握的碎片化的数据只有不断流动、汇聚、结合用于各种目的的数据分析,才能实现其价值,满足智能分析需求。数据流通实现了数据社会化利用,形成数据经济的内核。数据流通本质上是数据使用许可,涵盖一对一许可、一对众许可和相互许可三种方式,三种许可全面构筑了数据社会化利用的模式。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均具有可流通性,关键在于法律上认可数据控制者具有许可使用的法律能力。在没有法律明确赋权的情形下,基于数据的事实控制使数据控制者具有事实上的数据使用权,可以开启数据流通之门。关键在于需要法律明确数据控制(使用)合法性判断规则和数据流通利用的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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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405 / 1424
页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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