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民法的关系论纲

被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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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1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根本法; 最高法; 民事立法; 私法自治; 保障人权; 私人自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宪法与民法关系的症结在于"宪法是公法"与"宪法是最高法"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协调。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恰恰来自于宪法是公法——可以约束民事立法者——的属性。同时,宪法是公法的属性也决定了在调整民事关系上,宪法不可能发挥主要的作用,这就是私法自治的意义。宪法和民法都是存在立法委托的"母法",但是不能得出宪法与民法效力相等的结论。同时,所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主要不是指民法要依据宪法上的某个条文来制定,也主要不是指"民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而在于宪法为民法介入私人自治设定框架或者界限上。这对于越来越强调"依法"调整民事关系的我国民法来说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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