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在基本权利形成中的作用与限制——兼谈“公有制”的立法形成

被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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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锴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关键词
基本权利形成; 基本权利限制; 法律自由; 制度性保障; 生产资料;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7.01.009
中图分类号
D91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本权利形成是指由立法来确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这与一般的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由自然形成不同。基本权利形成与基本权利限制不同,基本权利限制是立法来干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此时,保护范围已经先于立法而产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本身还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法益。基本权利形成的原因在于,有些基本权利无法自然存在,其行使或者有效行使高度依赖国家和法律,比如自由权中的财产权、社会权、参政权和程序权,等等。但问题在于,立法者在形成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基本权利形成本身也存在界限,这些界限包括形式上的界限和实质上的界限,前者比如法律保留,后者比如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如果立法违反这些界限来形成基本权利将导致立法违宪的后果。我国宪法中的公有制并非一种基本权利,而是一种制度。该制度也需要立法的形成,但立法在形成的时候不得违反该制度的核心,即公有制必须针对生产资料,而不能针对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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