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居住有其屋”到“住有所居”——我国民法典分则创设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被引: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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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居住权; 用益物权; 住房保障; 立法理由;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渊源于罗马法的居住权制度广泛存在于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诸多国家与地区的民法典中,我国2007年制定《物权法》时未纳入该制度,实属立法政策上的失误。当前民法典分则立法应于物权编创设居住权制度,此举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更好地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可以更好地体现所有权人的意志。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分则物权编应围绕居住权的一般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限制、居住权人的使用权、居住权人的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等十二个方面对居住权制度做出系统性规定,从而在丰富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同时,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提供法律管道,实现我国住房之策由"居住有其屋"向"住有所居"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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