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

被引: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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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卫星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居住权; 社会性居住权; 投资性居住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5.05.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物权立法在即,对于要不要设立居住权制度,学界意见仍不统一。本文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际社会生活的考察,努力拓宽研究视野,找寻居住权更为重要的适用领域和立法需求,明确提出居住权绝不仅限于保护离婚妇女和保姆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性”居住权,而且还包括现代社会所广为需求的“投资性”居住权。在拓展视野的基础上,作者对居住权的功能重新定位,变社会性居住权为社会性居住权与投资性居住权并存,使得居住权在传统的保护弱者的功能之外,具有更大的技术上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满足人们利用财产的形式上的多样性需求,更好地贯彻权利人的意志。在此认识基础上,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具体方案。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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