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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构建
被引:102
|作者:
钱子瑜
机构:
[1]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数据;
信息;
数据保护;
数据财产权;
权利构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21.06.006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基本的生产要素,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成为具有极高价值的财产。2021年先后出台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分别从国家安全和人格权的角度规范了数据领域的相关问题,但是对于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仍显不足。数据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无体财产权,其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直接支配和相对排他的权利。数据财产权的客体系符号意义上的数据,与信息及物质载体明确区分,取得方式为基于合法收集行为的原始取得。与数据相关的在先权利如个人信息权等,会对数据财产权的权能造成限制,但是对数据不具有直接的支配关系,在先权利与数据权财产权是并列的权利,而非同一个权利。在先权利的放弃与让渡,表现为在先权利限制的减少,数据财产权的权能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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