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力批判与事实性证明效展开:已决事实效力论

被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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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文波 [1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已决事实; 预决力; 程序保障; 证明效;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5.009
中图分类号
D915 [诉讼法]; D91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关于确定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对后诉的效力,学说上有预决力、非预决力以及证明效三种观点。我国理论实为承袭苏联法"预决性"的概念躯壳,以免证效力为内实,本质上系法定证明效。该规定弊端丛生,损害了法官认定事实的独立性,褫夺了后诉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且有违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就利用方法而言,判决书可作为书证,对后诉法官认定事实理应产生一定影响,但不宜由法律硬性规定其证明力强弱。从立法论上来说,今后应当废除已决事实免证效力规定,将已决事实评价放归法官自由心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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