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被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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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伟
常廷彬
机构
[1] 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已确认事实; 既判力; 预决力;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8.03.014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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