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事实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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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廷彬 [1 ]
机构
[1]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广东广州510420
关键词
预决事实; 正当程序; 当事人;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8.05.026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对预决事实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虽然有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在某些情况下,却违反了正当程序保障原则,造成了新的不公正。因此,预决事实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预决的效力,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相同;该事实须是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事实;对该事实的证明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符合条件,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予以认证。基于此,具体分析了预决事实的具体适用情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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