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1 条
《合同法》第122条(责任竞合)评注
被引:29
|作者:
叶名怡
[1
]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责任竞合;
违约;
侵权;
请求权竞合;
诉讼标的;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9.02.014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合同法》第122条旨在赋予受害人选择权以强化其利益保护,理论上可适用一切违反合同义务、并构成侵权的场合。竞合的违约行为类型通常限于加害给付、违反保护义务、恶意欺诈型给付以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竞合的侵权行为通常限于造成绝对权损害的侵害行为。竞合效果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但实践中存在异化现象,即"择一消灭"模式被广泛应用,但此模式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上均无法寻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旧诉讼标的理论",在此背景下,应在坚持"请求权相互影响说"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合同法》第122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完善责任竞合规则,以真正实现强化受害人保护的原初立法宗旨。
引用
收藏
页码:171 / 190
+196
页数:21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