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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诉讼标的实体法说的发展——关注对请求权竞合的程序处理
被引:24
|作者:
曹志勋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请求权竞合;
诉讼标的;
旧实体法说;
新实体法说;
诉讼法说;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8.01.004
中图分类号:
D951.6 [];
DD915 [];
学科分类号:
03 ;
0301 ;
摘要:
诉讼标的的识别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核心理论问题,也与实体法和其中的请求权竞合学说紧密联系。为了解决旧实体法说下的理论困境,伦特主张基于当事人对请求权选择的无所谓态度,尽可能认定单数的诉讼标的,但是在判断既判力时则应当承认例外。随后,亨克尔率先系统地提出了以处分客体为核心的新实体法说,强调从多重功能角度重新理解实体请求权概念,乔治亚迪斯则系统地论证了请求权规范竞合概念,并将其与诉讼标的的识别挂钩,但是其都不能从德国现行法规范体系中找到支持,无法被主流观点接受。在考虑通过实体法思路解决请求权竞合时的诉讼标的识别问题时,应当注重本国的实践传统,挑战者因此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说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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