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民事责任竞合的解释论

被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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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家勇 [1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责任规范;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规范竞合; 统一救济规则;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8.01.00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因同一生活事实引发不同责任规范可得同时适用的责任竞合问题,始终是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从责任原因和受保护客体角度,对责任竞合可作不同界定,并会引致不同的实体和程序效果。我国现行法上的民事责任竞合规范,应从体系价值的实现角度加以解释:对合同预定范围内的风险分配事项,应贯彻合同责任规范,同时执行具有特殊规范目的之法律规则;对非属合同风险分配的事宜,则应采纳统一的法定救济标准,不因责任领域的不同归属而作差别对待。除此之外,责任基础区分的其他实体和程序效果仍可维持,允许请求权人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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