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

被引: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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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翔 [1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关键词
宪法司法化; 合宪性解释; 法官; 宪法义务; 部门法;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8.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碍于宪法的基本架构,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绝无可能。但法官作为受宪法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基于其宪法义务,有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必要。合宪性解释并非宪法解释,而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而且,合宪性解释已经从最初的法律解释方法转化成了法官的宪法义务。在部门法的研究中已经有在司法中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主张与尝试。合宪性解释可以在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法外续造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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