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现象,便是各种类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司法法治意义与社会政治功能:一方面,它不仅有助于在规范区域内司法的同时化解区域内的社会矛盾纠纷,也有助于在破解司法地方主义的同时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它既有助于通过司法机制消解区域内的法治冲突,也有助于运用司法对社会资源和公共利益进行再分配,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强化司法作为一种公共事项处理平台的价值,在实现司法对于区域社会的断裂整合与分歧统一的同时完成司法的区域治理功能。应当说,这种司法治理模式的存在,在更宽广的意义上不仅有助于治理的法治化,也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