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边界和保护

被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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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新宝 [1 ]
机构
[1] 中国法学杂志社
关键词
人格权法; 第三人效力; 司法解释; 名誉; 法律解释; 贞操权; 信用权; 荣誉权; 《侵权责任法》; 人格利益; 个别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边界;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2.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一、人格权体系之梳理:从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出发就我国目前已颁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而言,涉及人格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章"民事权利"专设"人身权"一节。在我国,有关人格权的规定最早见诸《民法通则》。其第5章"民事权利"分别规定了四种主要的民事权利:第1节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2节为债权;第3节为知识产权;第4节为人身权。《民法通则》第5章第4节虽然名为人身权,实则并无关于身份权的内容,而是仅规定了人格权,①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这样的立法例为世界人格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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