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否定说的回应

被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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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1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强智能机器人; 刑事责任主体; 肯定说; 否定说; 缺陷和误区;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9.05.011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弱人工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但是会对刑事责任的转移或者分配产生影响。对于强智能机器人是否应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刑法学界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不同观点。坚持否定说的学者所持的理由存在缺陷和误区,当前对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探究并非在做无用之功。强智能机器人与现有刑事责任主体的差别不应成为否定其刑事责任主体的理由;"强智能机器人不具有自由意志"的论断无法得到证明;因处罚不能而否定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观点属因果倒置;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会成为现有刑事责任主体推卸刑事责任的理由。将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仅有其合理性,且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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