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

被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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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耀彬 [1 ]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类人型人工智能; 刑法; 刑事风险; 刑事责任; 刑事主体; 理性;
D O I
10.15896/j.xjtuskxb.201901016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现行刑法主体概念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规制的缺位,无形中增加了人们对于智能风险的恐惧。当下,各部门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已显雏形,刑事法的规制却略显保守。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与自然人的相似程度比动物、单位更高,包含法律设定主体的本质要素——理性,并具备侵犯法益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了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必要性;从刑法内部构成的教义学层面分析,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具备刑法上的认知控制能力及受刑能力,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以预防智能犯罪,遵从刑事责任主体基本内涵的统一性与罪责自负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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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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