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利用的根本矛盾何以消除——基于隐私、信息与数据的法理厘清

被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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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诚信 [1 ]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数字社会; 数据; 信息; 隐私; 数据利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利用是现代数字社会中现存的一对主要矛盾,而厘清数据、信息与隐私三者的法律界限与法律属性是解决这对矛盾的理论前提。简单说,隐私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益,它只能被自然人享有,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其他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被转让与利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尽管亦为人格权益,其权利主体可以是所有类型的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等,但此种人格权益经公开化权或商品化权转化后的财产利益,可以被他人转让与利用,只不过需要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数据(狭义理解,即经清洗、加密等脱敏手段处理后无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的法律属性是财产权益,其权利主体可为任何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转让,且无须也无从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隐私、信息与数据三个概念的法理厘清,不仅为能否利用数据、信息提供了法理支撑,而且为如何利用数据与信息的具体制度设计提供了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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