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根据不同合议庭类型,将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调整为"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两种模式,形成不同于陪审职权、参审职权、观审职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混合参审职权配置模式。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体现社情民意,遵循逆向叙事思维模式,实现了情理与法理的统一。然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忽略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的事实,庭前阅卷机制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与法官、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以及上诉程序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鉴于此,应保障法官指示的中立性、客观性;人民陪审员应将庭审作为获取案情的主要途径;限制审判委员会推翻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权力;上诉原则上不得改变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除非一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