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依据与冲突: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研究

被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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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奕君 [1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参审职权模式; 同职同权; 分职分权; 情法并重;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8.09.014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人民陪审员法》根据不同合议庭类型,将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调整为"同职同权"与"分职分权"两种模式,形成不同于陪审职权、参审职权、观审职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二元混合参审职权配置模式。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体现社情民意,遵循逆向叙事思维模式,实现了情理与法理的统一。然而,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忽略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界限模糊的事实,庭前阅卷机制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权与法官、审判委员会的职权以及上诉程序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鉴于此,应保障法官指示的中立性、客观性;人民陪审员应将庭审作为获取案情的主要途径;限制审判委员会推翻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权力;上诉原则上不得改变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除非一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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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0 / 140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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