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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层构造及保护机制
被引:115
|作者:
王锡锌
[1
]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风险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之目的并非保护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性权益,而是为了规制个人信息处理风险,防范与救济个人数据处理与利用活动可能产生的侵害后果。个人信息权益是工具性权利与目的性法益的集合。在内容构成上,个人信息权益体现为三层构造:第一,在宪法维度,基于侵害风险的不同类型,个人信息权益包含了以尊严为核心的基本权利所对应的个人自治、生活安宁、公正对待、信息安全四类法益;第二,在民法维度,个人信息权益包含民法上的隐私、名誉等个人信息关联权益,主要对应的是个人信息处理导致的现实损害;第三,在行政法维度,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是国家主导构建的"法秩序"的构成要素,作为国家规制的产物由公共监管积极型塑与保障。相应地,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手段匹配方面,对个人信息处理风险的规制及对尊严法益的维护,应主要以公共监管与执行机制为中心展开,并在民事实体权益损害现实发生时激活民事责任机制;以此为基础,形成防范各类风险、辐射信息处理全流程、公法和私法多元手段协同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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