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权与数据的商品化

被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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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楚鹏 [1 ]
温孚江 [2 ]
机构
[1] 山东农业大学农业大数据研究中心
[2] 山东农业大学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数据权; 数据商品化; 数据市场; 数据价值;
D O I
10.14011/j.cnki.dzsw.2015.10.018
中图分类号
F49 [信息产业经济]; TP311.13 [];
学科分类号
1201 ;
摘要
本文从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数据发展的现状入手,探讨了跨组织数据交换的挑战,并讨论了数据使用权在数据交换和数据商品化方面的重要意义。本文首次提出个人数据权的概念,认为个人应被国家赋予访问、获取、整合、利用和出售与个人直接相关或个人参与创造的数据的权利,即形成数据交易市场。本文认为,针对个人隐私的争议,问题不在于隐私被使用,而在于被他人滥用;由于隐私权保护和企业边界的存在,个人是整合跨组织数据的最合适主体;一旦个人数据财产价值有了变现的渠道,必将有力促进个人及社会的数据品种和总量的增长。个人对自身数据的积极支配,将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与保值增值,减少对超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依附程度,增加新兴企业的发展机会,提升数据应用的多样性和效率,最终使大数据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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