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之商品化

被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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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明龙 [1 ]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 人格权商品化;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 候补性合同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信息商品化系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直接与间接个人信息在商品化机理和保护路径上存在较大差异。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商品化,其机理类似于商标之品牌功能;通过从精神损害赔偿到财产损害赔偿之发展,其二元利益构成得到明确承认,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适用财产规则实现权利。间接个人信息商品化之机理在于其具有消除"不确定性"、识别目标之效用;为平衡人格权益保护与信息自由,间接个人信息保护路径应运用责任规则与候补性合同规则,遭遇被动商品化时一般须诉诸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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