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面向之处罚法定原则的困境及其出路——基于法的明确性原则

被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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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培培 [1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处罚法定; 明确性原则; 构成要件; 法律效果;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提及这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而学界通常将第3条的规定视为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通过制度层面的剖析发现,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应受处罚的行为法定和处罚行为法定。前者面向相对人,后者面向行政机关。坚守并贯彻处罚法定原则的关键在于:在遵循法的明确性原则的基础上贯彻要件、效果法定;对于欠缺明确性的规范,纵向上区分不同的种类,横向上针对不同的种类分别建构相应的填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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