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大数据应用的法理冲突与价值平衡——从法国司法大数据禁令展开

被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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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禄生
机构
[1] 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2]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关键词
司法大数据; 法官画像; 司法公开; 预测性司法; 法国司法改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6.5 []; DD916 [];
学科分类号
03 ; 0301 ;
摘要
2019年3月法国立法机关颁布的2019-222号法律第33条禁止基于法官身份的数据分析、比较、评估与预测,由此将判决书大数据应用限制在相对有限的领域。上述禁令的出台,是立法机关对司法大数据应用与法官隐私、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之间法理冲突的回应。其深层次原因是改革者平衡司法公开与个人信息、司法权威与言论自由、司法独立与技术主义、法官个人与法院整体等价值之后选择的折衷方案。围绕禁令的讨论对规范我国司法大数据应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我国司法大数据应用中有必要引入个人信息保护理念,破除片面技术主义误区。在此基础上,推动司法大数据应用的常规备案与伦理审查、明确司法大数据应用的非约束性适用原则、建立司法大数据应用的负面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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