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柜员机刑法意义新探——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分析

被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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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开湘 [1 ]
蒋凌申 [1 ]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 司法解释; 自动柜员机; 诈骗罪; 电子代理人;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09.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传统刑法理论用"机器"定位自动柜员机的角色显得过于粗泛,造成了理论上的矛盾和司法实践中诸多的尴尬。认识柜员机的刑法意义,应区分"静态下的柜员机"和"动态下的柜员机"之间的差别,方可以理清柜员机"交易行为有效性"的权利来源,而不违背"物无人格性"这一基本理论。引入"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来定位自动柜员机,既不违背刑法的基本理论,又凸显柜员机的交易特性与其背后银行的角色作用,合理地证明最高检司法解释所指情形的成立。同时用"电子代理人"的理论,也可以进行合理的归责,既合乎刑罚的谦抑精神,又可更为有效地防止针对自动柜员机犯罪的发生。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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