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兼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非刑事化

被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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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国海 [1 ]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 湖南长沙410081
关键词
反垄断法; 刑事制裁; 慎刑原则;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6.01.002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在刑事制裁的运用上存在一项共同的慎刑原则。这既反映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层面上,也反映在其实施层面上。从根源上分析,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反垄断法上的具体反映,也是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基于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应实行非刑事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经济的迫切性决定我国不能走严苛道路;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对垄断行为也较为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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