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权益定价规则

被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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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晓丽 [1 ]
齐延平 [2 ]
机构
[1]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2]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风险法律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
关键词
数据权益; 定价规则; 数据类型; 损害赔偿; 行政罚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7 ;
摘要
数据领域纠纷解决的关键是数据权益定价。影响数据权益定价的因素是多元的,各方应当在综合考量数据横纵向容量、质量、来源、互联性以及与特定法益的关联性等因素后,衡平选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作为数据权益定价的基础,进而依据应用场景与数据类型确定其法律属性及定价方案。公共数据应以调用频次确定指导价,联盟数据应按主体差异区别定价,作为服务对价与作为商品的数据则应侧重市场主体合意定价。在纠纷解决中,涉及数据迁移的,数据迁出/入方应通过支付合理使用费的方式补偿数据收集方;涉及数据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在成本法和收益法区间内,综合考量数据类型、当事人过错程度与责任能力、侵权行为性质与严重性等因素后予以酌定;涉及行政罚款的,应优先选择区间倍率计算方法来确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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