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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被引:44
|作者:
熊晓彪
[1
]
机构:
[1]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来源:
关键词:
证据标准;
证明标准;
要件证据;
统一证据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同。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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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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