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误区

被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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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皓 [1 ]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确实、充分; 层次化; 证明标准; 客观事实;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标准,由于单一化的表述方式而屡受诟病。因此,外界普遍认为可以仿照域外的成型经验,区别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类型,进而分配至迥异的诉讼主体。但是,这种充满建构理性逻辑的设计方案,却面临着中国特有诉讼格局所带来的困扰。鉴于公检法等诉讼主体具备的程序控制能力,"确实、充分"标准自有其相对合理的一面。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确实、充分"的基本内涵,并无偏倚地辨析中国刑事司法中涉及证明模式的若干特别关系,"层次化"的改造方案恐怕就是盲目且又不甚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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