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

被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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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世远 [1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建筑物责任; 土地工作物; 损害赔偿; 追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既有借鉴比较法的方面,又有若干独特之处。就责任主体中的"管理人",在传统型之外,有必要承认物业公司作为扩张型"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原因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承担维护义务,而在于其违反了瑕疵发现及通知义务。就责任原因,在"脱落、坠落"之外,有必要采体系解释方法,阐扬司法解释"维护、管理瑕疵"的内涵。责任主体之间原则上并不负连带责任,但"使用人"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85条中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非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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