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规范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一问题既涉及该法的功能定位,又涉及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工,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再次成为争议焦点。经营者在争夺竞争优势的过程中既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回避对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在一些国家,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竞争者利益的私法规范与保护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公法规范分开规定,后者与反垄断法或消费者法结合,这是由这些国家的立法史和立法体例决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制定之初就采用了综合性的立法模式,确立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的三重目标,并设立了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必要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排除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消费者知情决策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竞争性市场的淘汰和选择功能失灵,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应赋予消费者团体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