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推定

被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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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海波 [1 ]
机构
[1] 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特别行政区; 合宪性推定; 宪法; 宪法特别法; 基本法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9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全国人大曾作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决定,但未释明合宪性理由,而学界则于学理上形成了特别行政区宪法论、基本法律论和宪法特别法论三种合宪性推定理论。三种理论均存在表现不一的误解和困境,并完全忽视了1982年后我国宪法根本规范的变迁。现行宪法以共和制为根本规范,建立了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制度,其中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共和制,其他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共和制。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宪法》第31条具体化,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与其他地方制度相比,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规定十分欠缺,全国人大应当修改宪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内容,从根本上化解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宪法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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